如何防范不良资产拍卖?
时间:2023-04-24 10:51:54 4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原告:Y公司

被告:A银行

N公司

某拍卖公司

A银行受N公司委托,对其名下资产进行整体处置。经招标确定由拍卖公司对N公司委托处置的资产打包拍卖。当年2月,A银行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说明委托拍卖资产的具体情况,最终Y公司成功竞拍。4月,N公司与Y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资产和债权的过户手续。不久,拍卖资产中的一项——D公司股票价格急速下跌。8月,Y公司以A银行、N公司、拍卖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和资产瑕疵,使其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受到欺诈并导致其产生重大误解、交易显失公平等为由将三方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资产拍卖、转让程序有瑕疵,N公司将权利难以实现的资产转让给Y公司而没有全面释明。因此,三方所签订协议属可撤销合同,A银行应退还Y公司拍卖成交金及利息。

A银行及N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D公司股票价格有所回升,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同意继续履约,该案调解结案。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拍卖过程中是否将资产瑕疵充分披露,有无导致Y公司产生重大误解而使资产转让协议变为可撤销的情形。在实践中,由于个体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虽然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拍卖标的按现状拍卖,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本案中双方对瑕疵的披露内容和程度发生争议,结合本问题实际,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拍卖标的按现状拍卖,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拍卖法》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即委托人或拍卖人确实不知道拍品存在瑕疵,如果委托人、拍卖人明知拍品存在瑕疵,却有意隐瞒,这种为隐瞒拍品瑕疵事实而做出的声明,应当是无效的,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就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倾向第二种,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我国《拍卖法》规定,如实说明拍品真伪和缺陷,是拍卖人和委托人的法定责任。不能因约定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就可免除;其次,拍卖人瑕疵担保免责的前提是,拍卖人在拍卖前必须将其已知的拍品瑕疵向买受人进行如实说明,除非拍卖人确实不知道并且不可能知道该拍品存在瑕疵,只有这样才能免除其对拍品瑕疵赔偿责任;最后,拍卖人瑕疵披露义务必须履行。如果拍卖人事前以明示方式将拍卖标的瑕疵告知竞买人,竞买人仍愿意应价拍得的,就可免除拍卖人责任。

从本案看,因招标公司在相关协议中没有完全披露拍卖标的瑕疵和风险,资产移交后Y公司才了解受让资产的瑕疵,N公司所做的瑕疵说明与具体材料中的瑕疵不完全一致。可见,关于瑕疵披露方式,虽没有法律规定拍卖应以什么方式披露瑕疵,但对明显存在的瑕疵,法庭还是认为应以纸质材料进行瑕疵说明。因此,在拍卖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对案件审理影响很大,甚至可能会导致拍卖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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