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中,仅有如下数种特定状况才不被接受入内,其余所有情况均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患有三级高危高血压;
2.患有心脏疾病;
3.感染有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
4.患上尿毒症;
5.静脉血管炎(简称“脉管炎”);
6.黄疸肝炎;以及
7.白血病;
8.癌症等严重病症。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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