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以前是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不知道现在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18日发布的《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98号)同时废止。
提示: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从2008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也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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