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保证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1日顺利实施,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水平,结合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贯彻实施《办法》应注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核定管理
按照《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资质核定申请。其中,申请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后报建设部核定。申请二、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合格后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二、资质等级核定
(一)《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2004年6月1日——7月31日期间,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二)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资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三级(暂定)资质证书。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三、资质年检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资质年检,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和副本;
(二)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五)资质年检自查报告,包括:企业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建章立制情况、企业诚信建设、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及投诉处理等情况。
以上1、2、4项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原资质等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合格后,在企业资质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对不符合原资质等级规定条件的,由企业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市房地产管理局每年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监督检查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物业项目的日常检查和巡查,对违反《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法查处。对违反《办法》第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经核实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查处;
五、其它
(一)跨区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后,按照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并接受其日常监督管理。
(二)外地来津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接受市和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在津从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以上2、3、4项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房业[1996]18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房业[2000]119号)于2004年5月1日起作废。
附件:
1.天津市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准程序(略)
2.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程序(略)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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