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葫芦岛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办理材料
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或《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或《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或书面申请
2.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申请人基本情况
4.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5.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6.无线电频率使用批文或者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7.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编号
二、葫芦岛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法律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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