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诉法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
民诉法代理近亲属的范围即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比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公婆儿媳之间、岳父母女婿之间、养父母养子女之间等近亲属之间可以相互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
二、民诉法代理人的权限
民诉法代理人的权限有两大类,一种是一般权限,即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起诉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另外一种是特别授权,即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如果委托人愿意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民诉法代理人的类型
民诉法代理人有以下两种类型:
1.法定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是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根据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只限于对被代理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其他人不能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委托代为诉讼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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