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在基层共同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特别是在处理因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工作中,基层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的关联程度非常大,如何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制定完善联动衔接、科学实效的维稳措施,是开展基层稳定工作的必要,也是基层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更好地发挥联动作用履行职责的必需。近日,笔者就开展基层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的联动开展因纠纷引发治安案件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基层维稳工作中如何发挥基层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的联动作用,提出粗浅的意见。
矛盾纠纷案件的调处是基层维稳工作的重要部分,因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更是基层常发的案件,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基层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之间由于缺乏配合,对于这部分案件的处理效果并不理想,笔者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一、基层派出所因法律依据、警力不足等原因,对因家庭纠纷或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只做治安违法层面的治安处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基层派出所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基层派出所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只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为,即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行为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有2个,一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派出所对此可以不予处理;二是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派出所对此给予处罚。但不管给予处罚或不予处罚,对于引发治安案件的纠纷即民事争议派出所都不予处理,只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派出所是履行了职责,治安案件也得到了处理,但当事人很难满意,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并不好。从实际工作看,派出所在处理这类治安案件时,再调处引发治安案件的纠纷,这显然不可能,一是无法定依据;二是调解纠纷要查清纠纷的原因,有的纠纷因发生时间长,情况复杂,要查清纠纷形成的原因,分清当事人的责任,要经过大量的调查工作,受基层派出所警力不足等其它原因的影响,基层派出所根本没有时间和警力去解决引发治安案件发生的纠纷。
二、基层司法所也因执法依据、已经处理等原因不便对引发治安案件的纠纷进行处理。按照《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基层司法所即使有当事人的申请,也不能简单地受理因纠纷引发的案件,因为当事人已经触犯了治安处罚法,按照规定,应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派出所申请处理。其实,司法所就引发治安案件的纠纷进行调解不是不行,但在具体工作中确有许多的不便。司法所对派出所治安处罚后的案件,不便进行再处理。因为派出所进行的治安处理只是依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形成治安案件的纠纷原因有的并不清晰,即在不明引发治安案件的纠纷当事人责任的情况下,对治安案件进行治安违法层面的处理,有时难免在对引发治安案件原因责任不清的情况下,给予违法治安当事人不当的处罚,这对于司法所来说,一是对派出所的处罚结果不便解释;二是如果解释,还会引受到不当处罚的当事人与基层派出所之间的纠纷,更不利于安定与团结。
三、因当事人方面的原因,也在影响这类案件的妥善处理。在处理这类案件中,派出所只对治安案件进行处罚的后果是当事人之间的违法治安行为得到及时的制止,治安案件得到及时的控制,不至于激化成刑事案件;但这种表层的处理,在当事人的心理将会埋下更大的阴影,其结果一是不敢再向司法所申请处理,害怕再各打五十大板;二是认为申请司法所处理也没不要,派出所都处理不了的案子,司法所更处理不了,这是使引发治安案件的纠纷得不到彻底解决的又一个原因。
四、引发治安案件的纠纷依然存在,再发和激化纠纷的可能性也就存在。派出所的处理只使治安案件得到制止,起到防止治安案件的激化和扩大作用,但引发治安案件的纠纷原因并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同时,因为当事人错误的心理造成不申请,还有司法所因不便再处理,其结果都是纠纷的再发或激化再发,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为了彻底解决因家庭纠纷或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在治安案件得到及时处理的同时,也是使引发治安案件的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就此,笔者有如下思考:
一、在基层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室。整合基层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的维稳资源,建立健全维稳联动机制。在基层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基层司法所的调解人员进驻派出所,和派出所负责因纠纷引发治安案件的工作人员一起工作,培养共同工作的感情,相互学习业务,强化联动衔接能力,提高共同处理案件的水平。
二、强化配合。接到因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报案后,派出所民警和司法所调解人员都要及时出警,不要相互推诿,都要主动出击,既要分工明确、各尽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避免案件激化引发刑事案件。
三、置换处理程序。治安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后,司法所调解人员要先于派出所立案调查纠纷的原因,分清当事人的责任;派出所在司法所分清当事人责任的情况下依据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针对性的治安处罚。最后,由司法所依法对引发治安案件的纠纷进行调处。
四、更新理念。派出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坚决克服以往就治安案件解决治安案件的简单做法和立等纠纷当事人申请解决纠纷的机械做法,发挥整体优势,既要及时快速地打击治安案件的责任人,又要深挖引发治安案件的纠纷根源,从根本上、在根源上彻底解决因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实现基层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维稳联动的益处,不仅能使基层派出所集中精力和警力,查处、打击重大的刑事案件,还能使基层司法所调解人员及时介入引发治安案件的纠纷,从根源上化解纠纷,更好地发挥基层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更加及时、高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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