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运人(Shipper)及货运代理人(freightforwarder)在处理或航空托运危险品时必须遵从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根据该规例,托运人(即付运人及货运代理人)须确保所有危险品都已正确地分类、包装、标记及填妥有关文件才作航空托运。如有人违反此规例,可被罚款$250,000和监禁两年。若有公司触犯此条例,根据香港法例第384章第5条,身为公司董事及每名公司管理人员都可以被裁定相同罪行。所以身为董事及管理人员,你必须尽力监管你的员工以防止罪行的发生。即使贵公司不会在付运危险品的过程中亲身处理危险品,若果触犯规例的是负责处理或提供有关服务的第三者,例如危险品的海外供应商或生产商,你也需负上法律责任。因为作为危险品托运人(consignor),即使你不是该危险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你依然需就其他人等触犯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而负上法律责任。因此,你必须施行预防措施去确保你托运的危险品的状况适宜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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