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票据债务人什么意思
时间:2023-02-04 17:49:34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票据义务是指票据义务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的付款义务或担保付款的义务。票据债务和票据债权相互对应和相互依存,构成票据关系的核心内容。可以说,票据债务准据法的确定就是票据关系准据法确定的核心部分。[1]

票据债务有主债务人的债务与从债务人的债务之分。汇票承兑人和本票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债务为主债务人的债务。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或者参加承兑人,本票背书人,支票出票人、背书人等对持票人的债务为从债务人的债务。这种债务主要是由于主债务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的。由于主从票据债务的这种区分,因此,关于票据债务的法律适用,因主从债务的不同而分别确定其准据法。

日内瓦票据公约即是如此,该公约规定,汇票承兑人或者本票的出票人所负债务的效力依据付款地的法律确定;汇票或者本票的其他签名人所负债务的效力依据签名地的法律确定。依照这一规定,付款地的法律用于确定汇票或者本票产生的主债务,即由汇票承兑人或者本票出票人承担的付款义务,而签名地的法律则用于确定汇票或者本票产生的从债务。票据的主债务适用付款地的法律,来源于债的效力依其履行地法这一传统的法律规则。相比较而言,付款地一般比较确定,由付款地法支配票据主债务是较为合适的。

票据具有流通性,一张票据在到期之前,可能已经多次转手,并在许多国家流通,因此,为了增强票据债务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以适用付款地法为宜。至于说票据从债务不适用付款地的法律而适用签名地的法律,一切票据债务人主要是因为票据从债务人(如背书人)实际付款的地方常常并非是其签名地,更不会是票据上记载的主债务人付款地。在此情况下,票据从债务适用行为人签名地的法律确定其从债务的效力是较为合理的一种选择,而且也方便签名人及其后手预见到该从债务的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对于票据主债务,除英国采用缔约地法原则以外,美国、日本、韩国和德国甚至包括一些非公约缔约国均采取付款地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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