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支付抚养费,去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是可以的。在对抚养费纠纷进行起诉时,首先,要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其次,交到没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居住地法院。然后等待开庭审理。开庭前准备好证据。子女抚养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确定起诉抚养费的管辖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当事人应当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交诉讼状。法院受理后,通常会进行庭前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会就抚养费问题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这样就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一般象州去哪里起诉离婚
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离婚
(一)、确定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一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区或镇的基层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任命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告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在实践中考虑到存在一些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所以法律有规定了由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对于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另一种是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不是在具有管辖权利的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的话,那么法院一般会裁定驳回起诉。只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够审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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