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如何寻求救济
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按照如下方式寻求救济: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道路、交通环境、车辆等基本情况;事故的发生经过;事故发生的证据、事故原因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承担;作出该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作出
交通事故后交警一般是十天出责任认定书,如果需要检验的,则不确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n(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n(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n(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n(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n(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n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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