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弃继承权行为的有效性,其需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首先,只有继承人本身方能明确表达放弃继承的意愿,而其他任何人(即使是继承人的法定监护人)也无权代表他作出此类决定;
其次,作为行使此项权利的前提条件,被继承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这一决定需要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即继承开始且面临遗产处理时,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作出表明;
最后,属于受遗赠范畴的人士,应当在得知自身成为受遗赠人后的6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是否接受遗赠,若到期仍未做出表示,则应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为默认放弃该部分遗赠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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