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我们主要得寻求四方帮助,他们分别为保险公司、肇事司机、车主以及被保险人和雇主。
当我们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权益之时,应该将上述所有相关人员列为被告对象,以便于更好地追究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对于保险公司部分,我们得视乎对方的车辆是否购买了充足的保险;
若已购买,那么赔偿事宜便由其全权负责,而对肇事司机与车主则不存在明确之赔偿义务;
如发生诸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或是肇事逃逸之类的恶劣情节乃至于由交强险代为理赔后,再行向车主与司机追偿有余责;
但是,商业险部分并不在此列,无需负有任何方面的赔偿义务。
其次,关于肇事司机这一重要角色,他仅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就需要依据事实情况以连带责任加以约束。
接下来探讨的便是车主这个主体了。
车主即行驶证上的实际登记人,无论是公司抑或个人皆包括在内。
紧接着提及的乃是被保险人这一核心角色,考虑到实务操作中的习惯以及需要,在法律程序中,我们自然会将被保险人按照一般惯例,亦即实际上的车主视为被告。
最后,涉及到雇主的话题,我们需要根据交警提供的案件卷宗信息,抽丝剥茧地去探寻事故背后的真正雇主,当然,他也将会成为我们法律行动中的被告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全文6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