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对由地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时,其有权在判决书正式送达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而对于地方法院所作出的一审裁定结果,如有异议,则可在裁定书正式送达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此项法律条款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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