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义务股东应当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全数且充足地支付各自承诺的投资总额。
涉及到现金出资方面,义务股东应将资金全额储备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大商业银行设立的特定结算账户;
而关于非现金资产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完成相关权益的转让手续。
若义务股东未能如前述规定缴纳出资,他们除了必须弥补公司的损失之外,还应该对已经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做出赔偿。
再者,如果未达到全额或者未能按照既定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方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出资不足金额的利息回报范围内对无法清偿的公司债务进行补充赔偿,此种诉求将会得到法律机构的正式认可;
已经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了上述赔偿责任,对于同样情况的其他债权方提出的类似诉求,法律机构不会给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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