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枪支的危害有哪些
时间:2024-03-10 18:46:03 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携带枪支的危害有哪些

非法持有枪械,是指无权携带火药物力或压缩气体驱动的军用与非军用枪械的情况。

而涉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危险物品,涉及公共安全之犯罪,则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对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危险物品在公共场合以及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进行运作的相关规定,对广大民众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二、一般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是如何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是指非法携带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和非军用枪支及弹药。此罪的量刑标准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n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n(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n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n(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n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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