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汇总
时间:2023-04-24 08:01:39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稿酬是否属于劳务报酬?

答: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个人所得税11个征税对象,稿酬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2、我校雇佣一批工人搬运课桌椅,现需开具发票请问该如何申报纳税?这些工人非本单位正式员工,我们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吗?

答: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有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个人在一个月内为同一企业提供连续性的劳务,劳务报酬分两次取得,一次800元,一次1000元,按规定应属于一个月的劳务报酬合并按1800元申报个人所得税,但是现在发票也要分两次开具,请问,是否仍要按目前的新规定在代开票时按3%预征?

答:纳税人应按规定在代开票时按3%预征率预缴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对属于同一性质的劳务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自行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4、我和2名同学一起为一家公司做网站维护,对方支付我们20000元,请问我们需要纳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的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你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5、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因此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我是一名保险公司的营销员,请问我的收入该如何缴纳个税?

答: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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