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解读】本条是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及其后果的规定。
一、无效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
二、撤销的情形,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
三、请求法院撤销的期限:作出决议之日起60天内。
四、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公司请求,法院要求请求撤销的股东提供担保。
五、后果:变更登记的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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