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问: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应该如何行使所有权
按照民法典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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