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向法院起诉的理由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指专利权人对专利局的决定或裁决不服而以专利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理由包括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强制许可使用费不公平合理等。至于诉讼程序和费用规则,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的具体规定办理。专利权人向法院起诉讼时,应提交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状副本由法院送达专利局),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之后,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可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则应当在7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时,还应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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