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退费的法律依据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应当退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美容店退费的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n(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n(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n(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n(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n(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n(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n(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n(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n(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n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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