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有效时间,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有期限又分两种情形:一是自拟期限,指股东或发起人在章程上载明了营业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机关要求在章程上必须标明的期限;而无期限是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续期的一种态度。在中国,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不规定营业期限,属公司自拟行为。
一、公司法公司经营期限变更流程是什么
申报条件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形成公司营业期限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在登记前报经批准。
提交申报材料要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决定期限
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实质审查依法延期)。
二、营业期限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一般而言,营业期限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期限届满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期限届满股东会没有达成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的,公司进入清算过程,此时的期间是清算期间。对此《公司法》第181条第1项设有明文。
2.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对此设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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