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二)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注册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申请人所申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申请人的身份证、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平台公司代为办理的,需持申请人委托书);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车载设备;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车辆勘验,经审核车辆与申请材料一致的,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日。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法人,可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二)申请人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装车辆车载设备;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车辆勘验,经审核车辆与申请材料一致的,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日;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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