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修正案第六条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该条对累犯作出了新的规定,从该条我们可以作以下解读,其立法本意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犯罪分子前后两次犯罪均发生在十八周岁以前;二、前一种犯罪发生在犯罪分子十八周岁以前,而后一种犯罪发生在十八周岁以后。遇到第一种情况时,按照修正案(八)的规定,不按累犯处理毫无疑问。若遇到第二种情形时,对于是否按累犯对待,会产生歧义。从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看,发生第二种情形时的适应范围应当是指只要前一次犯罪发生在行为人十八周岁以前,就不构成累犯。据此,笔者认为应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一般累犯的规定做出更明确的解释,文字表述更严谨,便于法律实践中准确无误地操作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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