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只有经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调解不违反自愿和合法原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和被告私下达成调解,但被害人往往没有医学专业知识。当时他们无法预测自己的伤势是如何发展的,也无法预测未来的经济损失。因此,如果被告当时支付的费用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存在巨大差距,不公平,被害人仍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刑事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有什么区别?
被害人陈述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的陈述,因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对犯罪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其陈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
被告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实施者的陈述,被告人作为接受审判、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审判结束前最后陈述自己的观点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更是一项人权。其陈述不一定与案件有关。
主要区别如下:
1、双方是对立的,在叙述案件的时候都会朝有利自己的方面来倾。
2、一个案件中,可以没有被害人供述,但一定有被告人供述。
3、证明效力不同,一般被害人陈述的效力要高于被告人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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