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有效《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期限为三年。
在该时间段内,若权利人通过合法途径得知自身债权受到侵害且责任人已知晓此情,则诉讼时效即从此时开始计算。
换句话说,如果所补写的欠款借据是在权利人明确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可能遭受损失,并于此后的三年内填写完毕的,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仍未届满,权利人可据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如该欠款借据是在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失之后的二十年以上才进行补充书写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法律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例如权利人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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