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是指仅由一名股东组成,该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一个股东能否成立公司并合法地取得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在理论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世界各国的作法也有差异。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公司必然是团体法人,必须由多个以上股东共同经营,我国《公司法》也明文确立公司必须由多个以上股东设立的制度。这主要是基于一人公司容易受操纵,以及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容易混同的考虑。我国目前的公司中,或为了得到政策的优惠(如与外商假合资),或为了得到公司法人资格等原因,也出现了许多虚设股东而开办的公司。这些公司由于实质上只有一个股东,其公司人格极易与股东人格混同,一但两者混同,公司的人格即丧失了独立性。股东的民事行为通过被利用的公司来承担,实际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一、股东欠债被诉怎么处理
股东欠债被诉的处理方式是需要区别是股东个人的债务还是公司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应当是在诉讼活动当中进行合理的时候,你看一下是否存在着借款的事实,如果存在的话需要偿还。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迅雷不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有什么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具体有哪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如下:
1、母公司过度控制子公司;
2、资产和事务混同;
3、组织机构混同;
4、股东滥用公司形式逃避合同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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