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如无证据证明则属于共同债务
时间:2023-03-14 16:32:31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身患绝症的肖先生,明知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却还揽下为他人办理车辆驾驶证的活,结果收取他人钱财又无能力办成事,致使自己撒手西归后,留下一身债给年轻的妻子。4月1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亡夫生前所欠债务由妻子承担偿还责任的案件进行了宣判。

2008年12月,黄女士听说在某公司工作的肖先生能够帮人不通过考试办到车辆驾驶证,便托人找到肖先生,先后两次交给肖先生34500元,托他办理十本驾驶证。其实肖先生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他当时已被医院确诊为肝癌晚期,在世上的日子已屈指可数了。因此肖先生收下黄女士的钱后,并没有去办理驾驶证,而是将钱用光了。2009年2月,在黄女士的一再追问下,被逼无奈的肖先生出具了一张欠条给黄女士,载明欠黄女士办证费34500元。2月27日,黄女士凭此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肖先生及其新婚刚一年的妻子李女士共同偿还欠款34500元。

审理中,肖先生于3月份死亡,黄女士便撤回了对肖先生的起诉,要求李女士全额偿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先生欠黄女士的34500元办证费用是李女士与肖先生婚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李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肖先生的个人债务,在肖先生死亡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女士偿还。因此,法院判决由李女士偿还34500元给黄女士。

一、婚后买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

1、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李女士的父母在女儿女婿登记结婚之后购买涉案房屋,其出资意图在于保障女儿女婿的家庭稳定,是对吴先生和李女士双方的赠与行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的,如果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一般是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父母出全资的,认定为按份共有。如果双方父母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首付款,父母出资视为对对方的赠与,认定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4、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一般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5、双方都提交了当时借款的借条并提交了房产证佐证房产现有的共有状态。法院认为,婚后双方共同借款部分购房款,属于共同债务,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共有房产。婚后购房,双方借了全部或者部分购房款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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