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在人民银行网站下载填写《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及《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提交至该分支机构办公室。例如,申请人注册地在山东省青岛市的,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注册地在山东省其他地区的,则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
(三)申请人领取接收单。
二、领取受理意见
申请人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通知,领取受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领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五)申请事项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该级机构受理的,应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三、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提交补正的申请材料。
四、公告规定事项
申请人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办理公告事宜。
五、接受现场核查
申请人接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核查通知的,应当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
六、说明被举报事项
申请人被举报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做出书面说明。
七、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知领取《支付业务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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