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材料。
2、受理的,发放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不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
4、审核通过后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赋码后,打印核准通知书。
6、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并向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7、进行双告知。
8、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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