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河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的条件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者。
二、红河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的材料
1、护士执业证补办申请表1份(附表5);
2、申请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三、红河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理的流程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对个人申请者当场作出决定颁发证书,对集体申请者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颁发证书。
四、红河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理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第四项:护士执业注册从省级卫生健康部门下放给“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2、《护士条例》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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