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公司债券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公司增减股本,发行任何类型的股份、股权证等类似证券;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
以及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的人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以特别决议采纳的其他事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定程序
公司债券不管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而言,还是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对于发行人而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信用、增加负债的重大社会融资行为,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得擅自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对于政府监管机构而言,由于发行公司债券涉及到社会重大信用,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政府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监管机构登记、注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两层含义:(1)需经公司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2)需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政府监管部门在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查过程中,还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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