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政府有权依法按照相应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集体土地以及涉及单位或私人的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征用。与此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体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决杜绝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任何形式的征收补偿款项等违法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