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不起诉的人不服不起诉的决定,提出申诉的,必须提交申诉书,明确记载申诉理由。如果受害者没有被起诉者的写作能力,也可以口头申诉,人民检察院必须根据其口头申诉制作记录。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另行指定检察院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查,并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报告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决定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1、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仍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作不起诉决定。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全文7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