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是否在20天内有效?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认定工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伤认定有期限,20日内个人申请有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工伤认定。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依法进行第四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申请工伤鉴定。
第六条工伤申请识别,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工伤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确认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在受理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决定是否验收;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充材料后,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下列调查核实工作:,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工伤认定相关资料,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工作,并如实提供信息和证明材料,不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举证部门重新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统筹地区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为有关人员保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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