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度下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吗?
时间:2024-01-14 10:17:38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认缴制度下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吗?

是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尽管这些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但在出资完成后,股东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获得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如果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取回财产,构成抽逃出资,就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

注册资本认缴制,只是将具体的出资时间交由股东自行决定,并没有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更没有免除抽逃出资的违法属性。股东出资完成后,公司即享有该笔财产的所有权,股东若想从公司取回财产,只能通过减资、退股或者盈利后的分红等合法手段、经合法程序方可,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抽逃出资承担什么责任?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的侵权责任。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侵犯的是公司财产权,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无权请求抽逃出资者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合同,发起人、股东具有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合同义务,抽逃出资影响了合同的适当履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违约行为人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的合同权利。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公司的认缴制度下,股东是不得抽逃出资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需要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对公司的出资,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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