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大国税发[2000]24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通知》第三条中“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是指: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业大、夜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1.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引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2.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4.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5.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否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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