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8:54:36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大国税发[2000]24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通知》第三条中“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是指: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业大、夜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1.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引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2.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4.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5.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否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税

全文4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消费税 最新知识
针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