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解决后,仍需负责任吗?
时间:2023-07-05 18:43:44 4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责任。

事实上,生活中很多市民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先选择了“私了”,事后又觉得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又再次向公安机关报警。

对于以上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再立案进行处理。同时,公安机关也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尽量收集证据,尽可能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但由于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付同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担保到期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担保期限已过,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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