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协商离婚,同居十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3-08-16 20:44:46 4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从法律规定来看,除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外,无论同居多久都不会被视为合法夫妻。想成为合法夫妻,必须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经过一审二审双方协商离婚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强,32岁,住上海市宝山区XXX村XX号321室。

被上诉:李-洁,32岁,现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73弄XX号101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9月相识,1996年7月22日领取结婚证,1998年2月3日生育一女李*小。2003年6月,上诉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愿意离婚,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2003)杨民一(民)初字第12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李-强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与代理律师一起努力促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于2003年7月12日以(200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1、李-强与孟-洁自愿离婚;

2、婚生女李*小随孟-洁共同生活,邵*强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3、双方财产均等分割;

4、本案诉讼费100元由李-强自愿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一审法院判决不离后,二审过程中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判决不离后,二审期间,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应发回重审,以给予当事人上诉的机会。

本案中,如果发回重审,必然导致案件处理时限过分延长,不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代理律师积极努力,与被上诉人多次协商,并恰当地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最终把屋住了机会。

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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