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执行制度比较:民事执行与破产
破产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被确立为一种特殊的债务偿还制度。构建破产制度有两个基本出发点:一是债权人享有平等的赔偿权;其次,诚实的债务人应该有机会摆脱债务压力,振作起来。前者不同于一般民事债务执行程序,后者不同于“先予执行”和“优先受偿”等民事制度。它确立了债务偿还的公平理念,将“诉讼”的可能性降到了极致,体现了这一制度的经济性;后者体现了破产制度的现代人文精神。这在法律概念和具体制度上与民事诉讼不同
经济分析法认为,归根结底,一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都是为了有效利用资源,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即,通过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有效结果的产生“帕累托最优效益”效率与公平密不可分,特别是在破产法律制度的设计中,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在经济法学家看来,效率是衡量所有法律甚至所有公共政策适当性的重要标准。任何一种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其配置的有效性成为制度经济学关注的焦点,一次集中清理与债务人相关的债务关系,所有债务在案件结束时共同执行;普通民事诉讼是各债权人以债务人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依次执行。
虽然诉讼本身不能直接增加财产的价值,但诉讼是为了保证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资源性经营的良性发展,实现财产权益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就司法效率本身而言,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它都不能给社会带来积极的经济效益;相反,司法结果的社会效益是消极的。这可能是司法活动最基本的特征。”因此,减少诉讼带来的负面利益是程序选择的核心。的个人责任越小。出于经济效益的需要,合伙人和债权人必须减少诉讼投资,节省时间和金钱,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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