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特定的法规条文,我们可以确定以下几种行为皆被视为典型的传销活动:
首先,组织者或经营者在发展新成员时,会要求他们再去发展更多的人进来,然后以这些被发展进来的人员的数量作为计算报酬的基础(报酬主要包括物质奖励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从而获取不法收益。
其次,同样是这些组织者或经营者,他们在招揽新人时,可能要求被招募的对象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来变相支付费用,以此获得加入或进一步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进而从中谋求不当利益。
最后,这些组织者或经营者还可能通过发展新成员,让他们再去发展其他人进来,从而建立起上下级的关系,并且以下级的销售业绩作为计算和发放上级报酬的依据,从而获取不法收益。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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