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如何举证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4、申请行政机关调取证据。
5、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专利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根据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充分理由应知道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这应当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不是绝对的,还应该注意其中的在适当场合这一限定条件。我国专利法没有采用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场合用了一种混合的归责方法——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注意的是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采用的是绝对保护,制造或进口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与行为者的主观意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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