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不一定判刑。首先,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认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可知,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其次,具体案件中,故意伤害需要达到轻伤及以上才构成刑事责任。但是伤残认定与轻伤认定不同,两者不一定对等,即伤残十级不一定构成轻伤,因此不一定判刑。第三,依据《刑法》第133条,若交通事故量刑涉及交通肇事罪,则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构成量刑: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等级的构成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鼻尖缺失(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肺破裂修补;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胆囊破裂修补;肠系膜损伤修补;脾破裂修补;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骨盆畸形愈合;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破裂修补;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膀胱破裂修补;尿道轻度狭窄;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交通事故如果导致受害人伤残的话,那么需要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来进行评判,是属于哪一个等级,一般10级伤残是属于比较严重的一种伤残,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用以及后续的治疗费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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