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对抗行政法规向其施加者进行的剧烈抵抗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一种形式的犯罪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袭警”罪行。
这一罪行则是指个体对于正在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守的人民警察实施的严重暴力攻击行为。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事人在面对行政法规时的抵抗行为并未达到暴力袭击的程度,比如仅仅是通过简单的殴打、撕扯、推搡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或抵触情绪,那么这种行为并不足以构成“袭警”罪行。
但是,如果当事人的抵抗行为已经达到了暴力袭击的程度,例如对警察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甚至造成了实际伤害,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具有“袭警”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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