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下列人员应立案追究:
(1)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2)积极参加的;
(3)其他参加的。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经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一般来说,本罪情节的轻重和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犯罪主体的情况而定。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构成武装叛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的,构成武装暴乱罪。
二、犯罪主体:
可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犯罪,实践中往往是多人或众人所为,例如某种组织或集团所为,单个人是不可能进行这两种犯罪活动;个人如果具有这种行为的,应依刑法的其他有关条文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3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