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者、经营者共同滥伐林木;
2、所有者、经营者将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转让他人,协议规定由出让方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双方都知道超额采伐,双方共同构成犯罪;
3、雇用他人采伐,雇工明知滥伐而为之,共同构成犯罪;
4、串通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虚假设计,少批多砍的,采伐者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共同犯罪论处,如果采伐者不明知,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设计不合理,造成超伐数量较大,按渎职罪论处。
二、
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
的定罪与处罚问题
1、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与其他类型共同犯罪一样,是具有特殊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共同性,其中某个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各犯罪人的共同行为才符合刑法规定。因此,应首先解决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犯罪的问题,然后再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各自应当受到的刑法处罚,对参与共同犯罪,处于不同角色,承担不同分工,起着不同作用的参与者的处罚也不同。
2、关于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量刑的原则,当前最普遍的说法就是“主犯决定说”,即以主犯的基本特征决定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司法实践及司法解释大多持此观点。各共犯以及其定罪量刑是从属于主犯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共犯都是作为主犯的帮助犯、教唆犯、胁从犯出现的,共犯所构成的具体犯罪和罪名,取决于主犯所实施的特定犯罪。
3、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处罚依据滥伐林木罪的相关法律处罚条例执行
三
、
滥伐林木罪的相关法律处罚条例
1、《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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