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开设赌场罪行的司法审判问题,通常依据的法律原则为“属地管辖”,即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此处所谓的“犯罪地”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以及犯罪所导致的结果发生地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权限,应当归属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拥有,只有在无法确定犯罪地,亦或是由被告人本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况下,方可酌情考虑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具行使审判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侦查、起诉及审理,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与质量,绝大多数涉及开设赌场罪行的案件都会选择在犯罪地所在的地区法院进行裁决。
但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例如被告人在其居住地具备更为有利的监管环境或存在其他适宜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因素时,也不排除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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