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审查后,依照管辖范围的规定,应当立即立案,及时进行侦查工作:
1、收到关于贩运妇女和儿童的报告、投诉或报告;
2、收到关于14岁至18岁以下的儿童或妇女失踪的报告;
3、收到报告说,一名年满18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绑架和出售;
4、发现流浪儿童和乞讨儿童可能被绑架和出售;
5、发现有贿赂、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表示可能存在可能发生贩卖妇女或儿童罪的其他情况。
拐骗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妇女。
2、在客观方面,大体上有三种表现:
一是实施拐骗、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
二是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妇女的行为。
三是盗窃婴幼儿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至于是否将被拐卖妇女卖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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