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辆车,四次约定交车时间,但还是提不到车。3月27日,永康市民陈女士把汽车销售商投诉到了当地工商局。
2月21日,陈女士到永康市一汽车商行订购某品牌轿车一辆,车价8.44万元,预交了5000元,约定3月10日之前交车。双方签订了一张简易的无违约责任条款的购车协议。
3月10日,车商因其上级供货商的原因,不能按时交车,经协商约定推迟两天交车。上级供货商还答应付给陈女士500元违约金。
3月12日,车商还是无车可交,再与陈女士协商约定3月14日交车,口头答应再付给陈女士违约金500元。3月14日,车商还是交不出车,陈女士向车商下了最后通牒:3月16日之前必须交车,否则不要了。等到3月16日下午5时许,陈女士还是没有等到车。陈女士坚决要求退款退车。车商反复解释,但陈女士还是投诉到当地12315,要求退还5000元订金,并赔偿5000元。
经调解,车商最终同意取消购车协议,退还预付款5000元,再赔付2800元违约金。
据了解,近三年,仅永康市工商局和消保委受理的汽车类消费投诉就有近百起,永康市工商局提醒准备买车的准车主和相关车商,最好使用《浙江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经过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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