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经营者知道商品和服务有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者和其他受害者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的,受害者有权根据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赔偿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2倍以下的处罚性赔偿。
消费者保护的惩罚性赔偿是怎样的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吸收了英美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意在通过对方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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